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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一) 債務已經履行;

(二) 債務相互抵銷;

(三) 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四) 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 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第五百五十八條 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第五百五十九條 債權債務終止時,債權的從權利同時消滅,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條 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條 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一) 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 利息;

(三) 主債務。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 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