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最新修訂本)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二十九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由全體成員組成,是本社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成員;

(三)決定重大財產處置、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四)批準年度業務報告、盈餘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

(五)對合並、分立、解散、清算,以及設立、加入聯合社等作出決議;

(六)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和任期;

(七)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於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對成員的入社、除名等作出決議;

(八)公積金的提取及使用;

(九)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農民專業合作社召開成員大會,出席人數應當達到成員總數三分之二以上。

第30條—第33條組織機構

成員大會選舉或者作出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作出修改章程或者合並、分立、解散,以及設立、加入聯合社的決議應當由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章程對表決權數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的召集由章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大會: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

(二)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提議;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超過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規定設立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行使成員大會的部分或者全部職權。

依法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的,成員代表人數一般為成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數為五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