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最新修正本)

第十三章 附  則

第九十八條 本法有關農民的規定, 適用於國有農場、牧場、林場、漁場等企業事業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職工。

第九十九條 本法自2003 年3 月1 日起施行。

關於修改農業法個別條款的決定

( 草案) 的說明

———2012 年12 月24 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劉振偉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我受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的委托, 對《關於修改農業法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 》作如下說明。

2012 年8 月31 日,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農業技術推廣法明確各級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屬於公共服務機構, 履行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關鍵農業技術的引進、試驗、示範等公益性職責, 向農業勞動者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農業

技術, 實行無償服務。

現行的農業法第五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設立的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應當以農業技術試驗示範基地為依托, 承擔公共所需的關鍵性技術的推廣和示範工作, 為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提供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

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 根據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需要, 可以提供無償服務, 也可以通過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入股等形式, 提供有償服務, 取得合法收益。農業科研單位、有關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以及科技人員應當提高服務水平, 保證服務質量。”

修改後的農業技術推廣法將於2013 年1 月1 日實施, 與現行農業法相比, 在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承擔公益性職責的範圍和能否提供有償服務等方麵, 出現了不一致。為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 我委征求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務院法製辦、農業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等相關部門和一些地方的意見, 建議對農業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銜接性修改, 擴大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履行公益性職責的範圍, 刪除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可以提供有償服務的規定。2012 年10 月22 日, 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農業法個別條款的決定(草案) 》, 建議對農業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 “國家設立的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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