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鞏固和加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 深化農村改革, 發展農業生產力, 推進農業現代化, 維護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合法權益, 增加農民收入, 提高農民科學文化素質, 促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實現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業, 是指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 包括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後服務。
本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業企業和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組織。
第三條 國家把農業放在發展國民經濟的首位。
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是: 建立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農村經濟體製, 不斷解放和發展農村生產力, 提高農業的整體素質和效益, 確保農產品供應和質量, 滿足國民經濟發展和人口增長、生活改善的需求, 提高農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促進農村富餘勞動力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 縮小城鄉差別和區域差別, 建設富裕、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新農村, 逐步實現農業和農村現代化。
第四條 國家采取措施, 保障農業更好地發揮在提供食物、工業原料和其他農產品, 維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麵的作用。
第五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製為主體、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 振興農村經濟。
國家長期穩定農村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製, 發展社會化服務體係, 壯大集體經濟實力, 引導農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國家在農村堅持和完善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六條 國家堅持科教興農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方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