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基本目標和農業資源區劃, 製定農業發展規劃。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農業發展規劃, 采取措施發揮區域優勢, 促進形成合理的農業生產區域布局, 指導和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調整。
第十六條 國家引導和支持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結合本地實際按照市場需求, 調整和優化農業生產結構, 協調發展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 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益的農業, 提高農產品國際競爭力。
種植業以優化品種、提高質量、增加效益為中心,
調整作物結構、品種結構和品質結構。
加強林業生態建設, 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和防沙治沙工程, 加強防護林體係建設, 加速營造速生豐產林、工業原料林和薪炭林。
加強草原保護和建設, 加快發展畜牧業, 推廣圈養和舍飼, 改良畜禽品種, 積極發展飼料工業和畜禽產品加工業。
漁業生產應當保護和合理利用漁業資源, 調整捕撈結構, 積極發展水產養殖業、遠洋漁業和水產品加工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政策, 安排資金, 引導和支持農業結構調整。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 加強農業綜合開發和農田水利、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鄉村道路、農村能源和電網、農產品倉儲和流通、漁港、草原圍欄、動植物原種良種基地等農業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改善農業生產條件, 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
第十八條 國家扶持動植物品種的選育、生產、更新和良種的推廣使用, 鼓勵品種選育和生產、經營相結合, 實施種子工程和畜禽良種工程。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設立專項資金, 用於扶持動植物良種的選育和推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