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到一個國家,小到一個單位,最不缺的是製度,最不能缺的也是製度。
在改革開放的新時期裏,我國建立健全了一係列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政治與經濟製度,使我們的政治經濟生活秩序得到了史無前例的規範,這是就宏觀來說。而在微觀上,無論你到哪一級單位的辦公室(包括村民、街道居民委員會),首先映入眼簾的必是牆壁上成排的製度。作為一種標誌,一種規範,製度的種類龐雜繁多,條款細致入微,如政務公開製度、黨風廉政製度、班子聯係會製度、崗位責任製度、黨員聯係戶製度、政績考核製度、財務製度、門衛製度……大到黨務政務、廠務村務,小到機關管理、個人行為,可謂“製度是個框,萬事往裏裝”。如果編纂一部《製度大全》,其浩浩之巨必入吉尼斯世界紀錄。
按理講,我們這樣一個“製度大國”,在製度範圍內活動,當是一種義無反顧之舉吧。可是,目睹某些製度執行之現狀,卻讓人難以樂觀起來。就說廉潔自律製度吧,中紀委數年前即頒布了新老“五條規定”,一級一級下來,類似“規定”之規定,哪級都不漏,哪條都不少。然而,據相關資料表明,到1999年上半年,全國紀檢監察機關累計辦理經濟犯罪案件逾二十萬件之多,其中縣處級以上幹部超過了萬件。
我們不能說,這二十萬之眾全沒有製度觀念,更不能說那萬餘縣處級以上幹部都是法規上的白癡。恰恰相反,這些腐敗分子正是深諳製度,通曉法規,才敢鑽製度空子,敢踩法律紅線。廉潔自律製度出台無數,在起到一定的防範與威懾作用的同時,也確實還存在著缺陷與漏洞。如“不準”“嚴禁”的原則條款多,“治本”“堵源”的硬性製約少;出了問題被動處理的多,防範在前的主動辦法少;相信幹部覺悟的多,監督作用發揮的少……因此,治標不治本,堵明難堵暗,製度不能“治堵”——這已成為反腐防腐的一大通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