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標與現實
希特勒作為法西斯頭目,對未來的法西斯國家有一個總體的目標。
法西斯“革命”是對傳統國家體製的一種否定,它要把權力高度集中起來,集中到希特勒一人手中,實現“一個國家,一個民族,一個領袖”(Ein Reich,Ein Volk,Ein Führer)的目標。內閣隻是他的辦事機構,議會是他的谘詢性顧問團,法院是鎮壓法西斯政敵的有力工具。納粹黨作為他奪取政權和執掌政權的重要支柱,必須在政治生活中占據壟斷地位,其他政黨都是多餘的東西,沒有存在的必要。希特勒要以這樣的極權國家作為集聚德意誌民族全部能量的工具,去完成爭霸世界的“大業”。
然而,當時的現實情況離開希特勒的目標距離甚遠。希特勒上台之際,魏瑪議會民主製雖然遇到重大危機,並因多年實施“總統製內閣”統治而麵臨轉型的可能,但從總體上看,原來的政體框架依然存在。在形式上,德國仍然是一個議會製共和國,1919年8月正式生效的《魏瑪憲法》不僅沒有失效,而且是希特勒執政的依據。希特勒必須承認《魏瑪憲法》的有效性,按照憲法規定的程序,來貫徹自己的權力和意誌。
《魏瑪憲法》是德國社會民主黨和其他資產階級民主政黨合作的產物,它反映了工人群眾長期鬥爭的成果,構築起在當時西方世界中較為領先的民主體製。
《魏瑪憲法》規定,國家的最高立法機構由國會(下議院)和參議院(上議院)組成,國會有權宣戰和媾和,有權否決總統頒布的緊急法令,經2/3成員中2/3讚成票通過決議,甚至可以修改憲法,政府總理和各部部長必須對國會負責並得到國會的信任。行政機構是內閣製政府,由在國會擁有多數的黨派根據實際情況按一定的黨派比例組成,工作時實行集體原則和多數原則。司法和法官擁有獨立地位,確保以私有財產為基礎的國家秩序。這種三權分立的國家體製對希特勒的集權野心是一個很大的製約。同時,與其他民主國家相比,《魏瑪憲法》給予德國總統以較大的權力。他有權任免總理和部長,有權解散國會,有權在國家的“公共安寧和秩序受到嚴重擾亂或危害時”行使緊急權力。希特勒擔任總理,是在納粹黨成為國會第一大黨後興登堡行使任命權的結果。同樣,如果希特勒要摧毀魏瑪體製,也可能受到總統的嚴厲幹預。另外,《魏瑪憲法》規定德國實行聯邦製,各州都擁有自己的議會、政府、憲法和警察,並保留相當的自主權利。希特勒組閣執政之後,聯邦製繼續存在,在18個州政府中,納粹黨隻在安哈爾特等5個較小的州內執政或參政。希特勒要實現中央集權也需要一個過程,國內要求保存複合製聯邦國家的還大有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