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催眠術:原理、方法與應用

第十一章 催眠暗示技術

一、設計暗示指令的原則

前麵已提到,催眠術即暗示術,催眠治療或催眠幹預之所以能起作用,主要靠心理暗示。

當催眠狀態進入適合治療的深度後,催眠師可結合分析療法、行為療法、認知療法等治療技術發出暗示指令。後麵我們會講到,催眠的功能不隻是心理治療,為達到其他幹預目的,也可以給予不同主題的暗示指令。

暗示指令是催眠治療或幹預成功的關鍵,一定要字斟句酌,精心設計,不能漫不經心,隨口而出。指令得當,就能催無不應,術到功成。

設計暗示指令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第一,指令是正麵的,積極向上的。

第二,指令詞語簡單淺顯,易懂易行。

第三,指令目標明確,不含糊其詞。

第四,指令可驗證,能觀察到執行結果。

第五,指令符合經驗法則,能使人信服。

第六,指令不超出受術者的能力範圍。

第七,指令邏輯一致,不可自相矛盾。

第八,指令要給潛意識留出反應時間。

第九,指令最好是動態的,不是靜態的。

第十,指令最好每次一個,最多兩個。

催眠指令必須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要尊重受術者的人格,不能用有刺激性的或貶義的詞語,以免造成受術者的心理壓力、反感和抵觸情緒。例如,“你像狗一樣汪汪叫(或在地上爬、啃骨頭)”的指令,即使在舞台催眠秀上,也不宜采用。

一般說來,肯定的指令比否定的指令更有影響力,因此要盡量避免使用“不”“不用”“不會”“不能”“不可”等否定詞。“明天我不會頭痛”是否定暗示;“明天我的頭腦很清醒”則是肯定的;“我不會再欠債”是負麵詞語,“我會收支平衡”則是正麵的。

指令要盡可能具體化,不要太空泛,如“努力爭取成功”,不具有可操作性,應具體說明在哪方麵取得成功,達到什麽程度,以及如何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