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同情感與他者

二、同感現象中的差異03

[10] 這一準確的劃分是H.L.Stoltenberg在其《社會心理學》第一編(Berlin,1914)提出的。

[11] 內存的觀察也是人為地中斷生活之流,即對經曆臨在的態度,“猶如”它已經完成和過去了“似的”。

[12] 參見《宗教問題》一文,載《論人身上的永恒》。

[13] 洛采(Rudolf H.Lotze,1817—1881),德國生理學家和哲學家。——譯者

[14] H.Münterberg:《心理學的基本特征》,第一編。

[15] A.Riehl:《批判主義》,卷二。參見O.Külpe在其《論實在化》卷二中的批評。

[16] H.Cohen:《純意誌的倫理學》。

[17] 參見《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第一至第三版],385、541、545頁。

[18] 隻要某物的此在必然“屬於”它的每一價值層麵。

[19] 參見I.Plenge:《論基督教社會主義》。

[20] 關於“宗教行為”的本質標準,即愛、恐懼、感恩之情藉以具有“宗教”性質的標誌,我在《論人身上的永恒》(1921)一書的“宗教問題”一文中作過詳細闡述。

[21] 關於基督教教會、教派與群體內的其他派別之間的這種關係,特洛爾奇在其《基督教教會和團體的社會學說》中作了具體而精辟的描述。

[22] 從曆史上看,這一本質聯係在德謨克利特、伊壁鳩魯、盧克萊修學說中的明顯特點是,將自然與社會歸結於終極原素的力量和推力;另外,霍布斯亦如是說。

[23] 參見《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540ff頁。

[24] 參見拙文《世界觀學說、社會學與世界觀之設定》(1911),載《社會學與世界觀學說文集》卷一《道德論》。

[25] 為構成懲罰觀念所必要的報複思想和報複衝動,絕不可能來源於第三者對被非法傷害者的複仇衝動的同情,我在《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已說明了這一點。另請參見拙著《論人身上的永恒》中的《悔恨與重生》一文(見本文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