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自我?中國傳統思想基本上不討論這個問題。西方哲學家則多有對這個問題的思考或明確回答。當代美國哲學家J. R. Searle對這個問題的論述特別引起我的興趣,他在其著作《心智》(Mind)一書的“自我”(The Self)一章中,從分析笛卡爾的“我思故我在”和休謨否認自我的經驗的懷疑論出發,提出了他自己關於自我的觀點。他既否認笛卡爾建立在二元論基礎上的、作為獨立的精神實體的自我,又不同意休謨建立在經驗論、懷疑論基礎上的那種懷疑自我的觀點。他針對休謨的觀點說:“除了我們的身體和我們一連串的經驗之外”,“我們絕對地必須設定一個自我”。[1]他認為任何一個自我在做出某種行為時,雖然總是出於某種原因,總是有某種因果關係參與其間,但自我的行為又是自由的,自我的某種行為最終是出自我自己的選擇。自我行為的自由特征,是不能完全用因果關係來解釋的,自由行為不同於因果關係。這自由行為靠什麽來解釋呢?“我相信,答案就是,我們必須假設,除休謨所描繪的‘一捆知覺’而外,還有某種形式上的約束,約束著作出決定和付諸行動的存在(entity),我們必須假設一個理性的自我或行動者(agent),它能自由地動作,能對行為負責。它是自由行動、解釋、責任和給予動機的理由等概念的複合體(complex)……”[2]Searle在這段話裏所說的“約束”是指“理性的約束”(the constraints of rationality),即自我“在理性的約束下確認和考慮行動的理由”[3]。Searle認為,在“自我”這個entity的諸因素(有意識、知覺、理性、付諸行動的能力,以及組織知覺和推理的能力,從而在自由的前提下完成自願的行動[4])中,“最重要的”是“遵照理由而行動”(“acting on reasons”),“其所以重要,是因為遵照一種理由而行動的觀念不同於某事物與另一事物發生因果關係的觀念”。“遵照行動”(acting on)的觀念,“預設了自由意誌的空隙”[5]。這就是說,有所遵循(遵照)、有所考慮的行動,以有自由意誌為前提;因果關係的鎖鏈密密實實,無自由意誌的空隙。例如,我一想到投布什一票,我就肚子疼,這中間完全是因果關係,沒有自由意誌的“空隙”。但由於我想投布什一票,便在選票上打“×”的情況下,這中間就有自由意誌的“空隙”:這是一個有所遵循、有所考慮的行動,我可以為了這個理由而在選票上打“×”,但也可以為了另一個理由而決定不投布什的票,不在選票上打“×”。打“×”不打“×”都是自我的自由行動。[6]Searle說:“當我們做出人的自願的動作時,我們典型地是基於理由(reasons)而行動的,而這些理由在解釋我們的行為時,以原因的方式(causally)而起作用,但用理由解釋人的行為,這種邏輯形式根本不同於因果關係的標準形式。”[7]因果關係中無自由意誌可言,就像在一定條件下“一旦發生地震,高速公路就一定坍塌”。自我的自願行動包括“自由意誌”“目的或動機的明確”和“意向性因果的作用”三個特點,此三者都可以概括和歸納在“一個更大的現象——理性”(rationality)之下。[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