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級和次級的秩序“現象”不是心理學的對象;2.不存在任何物理現象,而是:隻有並非現象般揭示和設想出來的對象才是“物理的”;3.對象是一起“設想”出來的,甚至就包含在概念之中;4.功能總是“心理的”。
確切些說,不僅存在物理的,而且也存在心理的現象。並沒有不同時研究記憶形象、幻想形象、感覺狀況以及所有這些過程的心理學。一切不知功能的連貫性的聯想心理學,根本就是一派胡言。不過,它有一種指證性的權利。但要將功能與現象截然分開,將它們歸於兩門迥然不同的科學,是不行的。施通普夫實際上也沒有遵循他自己的區分。認為聲音、顏色並非心理現象,這當然正確,肯定如此。但若說它們絕不可能是心理現象,就不對了。作為某一自我意識的部分意蘊,它們是心理現象;隻要它們在涉及自我時被體驗到,就是心理現象。被聽見的聲音肯定不是心理事實。“聽”誠然是一種功能,但隻要它在外在感知中、在指向身體部位的指向性中發生,就不必是一種心理功能。聽是一種身體功能,或一種生命功能,這種功能既不必出現在內在感知中,也毋需出現在外在感知中,但畢竟能夠出現。但聲音,被體驗到、被我感受到、具有已被體驗的涉及自我的聲音,也是一種“心理現象”;而我“內在地聽見”的聲音,“內在地浮現在我眼前”的景象(我意識到,我在想象中“把握著”這一景象)就更是“心理現象”。出現在一種不同於現實空間的現象空間、內在視見空間中的一切(比如康定斯基[13]的“虛假幻覺”),也都是“心理現象”。反之,我此刻在回憶視見這一行動本身中把握住的斯塔恩貝格湖的風光,隻要它仍處於現實的德國,就不是什麽心理的,而是物理的現象,盡管我此際隻是在回憶中看見它。我能回憶心理過程,如與一個人共同經曆的體驗;我同樣也能回憶物理過程,如天氣。那麽,由於心理體驗是現象而非對之“回憶”這類功能,(照布倫坦諾的看法)就將是一種“物理現象”嗎?或者,將是現象學須涉及的“次級現象”?在此,顯然不能下這種斷語。那麽:想象出來的阿波羅或一個半人半馬怪物又怎會是一種物理現象呢?當然,這一對象不同於對它的“想象”。但這一“想象”卻是現象學意義上的行動。這一行動同心理學家的“想象”毫不相幹。不過,“想象”這一概念是有道理的。這一點立即就會顯明,如果我作如下說明的話:對於具有信仰的希臘人而言,阿波羅不僅是一個與阿波羅想象不同的意向性對象(現象學家也總是這樣認為的),而且,他在自己的意向中也是一個宗教的對象,亦即是一個敬拜對象。但對我而言,他卻不是什麽宗教對象,而隻是這種對象的“想象”。很清楚,“想象”作為行動,無論對想象出阿波羅的希臘人,還是對我都是必需的;而我也必須重新(在這一意義上)“想象”宗教對象的這一現象。“想象”的“想象”恰恰隻有作為詞的複合時才有意義;詞的複合是指:第二個“想象”詞描述想象行動,第一個“想象”詞意指心理學家的想象物。一個所謂的“想象”恰恰就如一塊石頭是一件物一樣也是物。所以,想象完全屬於對象和現象的範疇。因而,既有物理現象,也有心理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