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這裏首先要考慮的是康德的這樣一個企圖:或是把先驗明晰之物歸為所謂判斷的(或在價值領域中“評判”的)“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或者說,意願(在倫理學中)的“必然性”和“普遍有效性”;或是至少將它們看作是先驗明察之存在的一個批判標準。
無論人們如何“客觀地”看待“必然性”概念,並且(與康德一起)將它區別於所有“主觀的思維壓迫”、“習慣”等,對於所有“必然性”來說有兩點是根本性的:首先,是這樣一個事實,即這個詞所指的東西原初僅僅存在於兩個定律之間(例如在根據與結論的關係中),因而不存在於直觀的事實之間(或者說,隻能由那些從充實著這種定律的事實中推導出來)。其次,必然性是一個消極的概念,因為“必然之物的對立麵是那些不可能的東西”。但現在,先驗明察首先是事實明察,並且我已經指出,它永遠不會在判斷中被給予,而隻能在直觀中被給予。其次它是在一個本質聯係之存在中的純粹積極的明察。這兩點使先驗明察與所有“必然性”有天壤之別。隻要我們談到“必然性”,我們就必須將那樣一些定律預設為真,根據這些定律,定律的聯結是必然的;例如這樣一個定律:在兩個帶有A是B和A不是B的形式的命題中,有一個命題為假;或者還有那些關於根據與結論的著名定律。這些定律必須為真;如果我們說,這些定律曾定義了“真理”,以致於“真實的”定律就是那些從它們之中推導出的定律,那麽這種說法是錯誤的。但很明顯,這些定律以及它們的真理不能再被歸為某個不同於單純“思維壓迫”的“必然性”。它們之所以為真,是因為它們是先驗明晰的。由於某物的存在和不存在在直觀中相互爭執,因此前麵所說的那個定律為真。而如果“A不是B”為真,那麽“A是B”就為假;並且是必然為假,因為前麵所說的那個定律為真,也就是說,它是先驗明晰的。將明察本身歸為一種“必然性”,是毫無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