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Ⅱ):倫理學主題:價值與人生下冊

[德]海德格爾(Martin Heidegger,1898—1976)

《存在與時間》(1927)(節選)

《關於人道主義的書信》(1946)

《存在與時間》(1927)(節選)

一種本真能在的此在式的見證、決心

第五十四節 一種本真的生存上的可能性的見證問題

所尋求的是此在的一種本真能在;這種本真能在是由此在本身在其生存可能性中見證的。但這一見證自身首先必須能夠被找到。如果這種見證可以“讓”此在在其可能的本真生存中領會自己本身,那它就會在此在的存在中有其根苗。從而,對這樣一種見證的現象學展示就包含著對它源出於此在的存在建構的證明。

這種見證應供人領會一種本真的能自身存在。我們曾用“自己”這個詞來回答此在為誰的問題[1]。我們曾從形式上把此在的自己之所以為自己規定為一種去生存的方式,也就是說並非規定為一種現成存在者。此在之誰首先並非我自己,而是常人自己。本真的自己存在規定自身為常人的一種生存變式,這種生存變式可以從生存論上加以界說。[2]這種變式中含有些什麽?這種變式之所以可能的存在論條件都有哪些?

隨著喪失於常人之中的境況,此在切近的實際能在——諸種任務、規則、措施、操勞在世和操持在世的緊迫性與廣度——總已被決定好了。常人總已經從此在那裏取走了對那種種存在可能性的掌握。常人悄悄卸除了明確選擇這些可能性的責任,甚至還把這種卸除的情形掩藏起來。誰“真正”在選擇,始終還不確定。此在就這樣無所選擇地由“無名氏”牽著鼻子走並從而纏到非本真狀態之中。隻有當此在本己地從喪失於常人之中的境況中把自己收回到它自己麵前時才能扭轉上述情形。而這一收回所具有的存在方式必定就是那樣一種存在方式:由於它的耽擱,此在曾喪失於非本真狀態中。從常人中收回(zurueckholen)自己就是從常人自身的生存方式轉為本真的自己存在的生存方式;而這必定以補做(nachholen)某種選擇的方式來進行。補做選擇卻意味著對這一補做的選擇進行選擇,意味著決定要從本己的自己方麵來能在。借助對選擇進行選擇,此在才使自己本真的能在成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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