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會合作與分配份額的聯係問題中,還有一點吸引我們去注意羅爾斯的實際討論。羅爾斯設想有理性的、相互冷淡的個人是在某種狀況中集合在一起,在此他們脫離於他們的其他特征,這些特征是這一狀態沒有提供的。在這種假設的、羅爾斯稱之為“原初狀態”的選擇狀態中,人們選擇一種正義觀的首批原則,這些原則要調節隨後所有的對他們的製度的批評和改造。當作出這種選擇時,無人知道他在社會中的位置,他的階級或社會地位,他的自然資質和能力,以及力量、理智等。
正義的原則是在一種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後被選擇的。這可以保護任何人在原則的選擇中都不會因自然的機遇或社會環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由於所有人的處境都是相似的,無人能夠設計有利於他的特殊情況的原則,正義的原則是一種公平的協議或契約的結果。[11]
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們將一致選擇什麽樣的原則呢?
處在原初狀態中的人們將選擇兩個相當不同的原則:第一個原則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權利和義務;第二個原則則認為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例如,財富和權力的不平等)隻要其結果能給每一個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它們就是正義的。這些原則拒絕為那些通過較大的利益總額來補償一些人的困苦的製度辯護。減少一些人的所有以便其他人可以發展——這可能是策略的,但不是正義的。但是,假如另一些並不如此走運的人們由此也得到改善的話,在這樣一些人賺來的較大利益中就沒有什麽不正義了。在此直覺的觀念是:由於每個人的幸福都依賴於一個合作體係,沒有這種合作,所有人都不會有一種滿意的生活,因此利益的劃分就應當能夠導致每個人自願地加入到合作體係中來,包括那些處境較差的人們。隻要提出的條件合理,這還是可以期望的。上述兩個原則看來是一種公平的契約,以它為基礎,那些才智較高、社會地位較好(對這兩者我們都不能說是他們應得的)的人們,能期望當某個可行的體係是所有人幸福的必要條件時,其他人也會自願加入這個體係。[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