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普通心理學學習手冊

第七章 思維

一、解釋概念

(一)思維

思維是對輸入的刺激進行深層次的加工,即對已有知識和經驗進行的更新和改組。它是認識的高級形式,具有概括性、間接性等特點。思維能揭示事物的本質特征和內部聯係。概念、表象以及語言、動作等是思維的基本構建單位,而推理、問題解決和決策等則是思維活動的主要形式。

知識鏈接

思維的定義

關於思維的定義,很多心理學家從不同角度提出不同的見解。西方心理學偏重於思維過程本身,蘇聯和我國心理學界偏重於思維區別於其他認知過程的特點。

西方心理學界關於思維的定義眾說紛紜。布魯納(Bruner)提出:思維是對給出的信息的超越。巴特利特(Bartlett)提出:思維是填補證據間空白的複雜而高級的技能。紐威爾(Newell)和西蒙(Simon)提出:思維是在問題空間中進行的搜索過程。伯恩等人綜合各家學說,對思維做了一個比較完整的描述:思維是一個複雜的、多側麵的過程;思維主要是一個內在的(而且可能是非行為)的過程,它是運用不直接存在的事物或物體的符號表征而進行的,但又是由某個外部事件激起的;思維的作用是產生和控製外顯行為。

蘇聯和中國心理學界對思維的定義比較一致,即思維是對客觀事物的間接的概括的反映,它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質屬性和事物之間的規律性聯係。所謂本質屬性,就是一類事物所特有的屬性,所謂規律性聯係就是必然聯係。

以上對思維的定義從不同側麵反映了思維的本質和特性。但近年來認知心理學和思維心理學的著作往往回避思維的定義,如斯騰伯格等人在《複雜認知》一書中沒有對思維下定義,但從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在斯騰伯格的心目中,思維包括了概念形成、知識的表征與獲得、推理、問題解決、決策、言語活動等。其中概念形成、推理、問題解決是思維活動的主要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