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Ⅱ):倫理學主題:價值與人生上冊

(十三)

回到懲罰這個課題上來,我們必須區分懲罰的兩種不同的特性。首先是它的比較恒久的特性,這種特性表現為習俗、儀式、“戲劇”,表現為程序中的某一嚴格的步驟;其次是懲罰的可變的特性,這種特性表現為意義、目的,表現為對形成這種程序的期望。依此類推,這裏沒有別的前提。依照恰才闡述過的史學方法論的主要觀點,程序本身就會成為某種比它在懲罰方麵的用途更為古老、更為早期的東西,而它在懲罰方麵的用途隻是被塞給、被強加給早已存在著的、但從另一種意義上說是多餘的程序的。簡言之,事情並不像我們的天真的道德和法律起源家們一直想象的那樣,他們以為創造程序是為了懲罰,就像人們以為創造手是為了抓東西一樣。說到懲罰的另外那個特性,那個可變的特性,也就是懲罰的“意義”,在晚近的文化階段(比如說在當今的歐洲),懲罰事實上早已不隻是意義單一的概念,而是多種意義的組合。懲罰的全部曆史,它的為各種不同的目的所用的曆史,最後都集結為一體,難以分解,難以剖析,而且必須強調指出的是,對它根本無法下定義。我們現在沒法斷定,執行懲罰本來是為了什麽,所有對全過程進行了符號式的壓縮的概念都逃避定義,隻有那些沒有曆史的概念才能夠被定義。可是從早些時候的一個研究看來,那個“各種意義”的組合倒還更容易分解,且更容易推演。我們現在尚且可以看到,組合的各因素是怎樣根據每一個別情況改變它們的價值的,而後又是怎樣重新組合,使得有時這種因素、有時那種因素壓倒其他因素,躍居主導地位。在特定的情況下,甚至單一的因素(比如說威懾的目的)也可能揚棄所有其他因素。為了使讀者至少了解懲罰的“意義”其實是多麽不確定、多麽次要、多麽偶然,並且使讀者了解,同樣一個程序是會怎樣地被利用,被解釋,被裝扮,以便為完全不同的目的服務,我在這裏列了一個提綱,這是我從一小部分偶然收集到的資料中抽象出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