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我所說,我想檢驗剛剛概括的這種理論,看它能否令人信服地解釋人們深信不疑的看法,即認為,在日常討論中,我們容易自以為是。這個看法也引起了理論關注,所以我來介紹一下哲學史上有關它的論述。
1705年薩繆爾·克拉克提出了“對等規則”——一個使人想起黃金規則的規則。他說:“凡是我將他人施與我者判斷為合乎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亦必將我在類似情形中施與他者判斷為合乎理性的或不合乎理性的。”
克拉克認為,他的規則確實是優先的,不管我們是否認可其優先地位,我相信,我們都不會否認其似真性。
在克拉克的公正規則與數代之後的康德所提出的絕對律令之間的確存在各種各樣的差異,但是,說克拉克的觀點在某一方麵啟發了康德也不為過。然而,與其步入康德的浩繁工程,不如來看一下更後一些的亨利·西季威克——其《倫理學方法》一書首版於1874年——的觀點。
西季威克在讚許式地評論了克拉克的公正規則後,陳述了一個與之相近的原則:“如果我判斷一行為對我是正當的,我也暗含著這樣的意思,即:對其他其天性、環境在一些重要方麵與我相同的人來說,該判斷也是正當的。”
“在一些重要方麵”這幾個語詞引出一個問題:是誰在估價這些方麵的重要性?西季威克沒有明確告訴我們。但是我可以假設這樣來解釋他的原則,仿佛這段話就是加給它的——“也就是說,我自己會宣布或承認的對於判斷行為正當與否很重要的那些方麵”。當然,“我自己”這個詞指任何運用這個原則進行判斷的說話者。
如此解釋的原則與我們日常深信不疑的看法如此一致,以至於我將把它作為討論的起點。為了清楚地說明它,我打算舉一個與它相反的判斷——自然,這個判斷是荒謬的,但也是有趣的,因為這個原則宣判它是荒謬的。請考慮下述這個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