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套裝共八冊)

(七)

在論文的剩餘部分,我將返回到人際的例子上來,它們能充分說明我所捍衛的觀點。但是,我將不再把注意力局限在自我例外的判斷上。我將考慮一種更寬泛的判斷:它包括各種絕對的自我例外判斷在內。也將討論一種與所有這樣的判斷相對應的更寬泛的原則。

這個原則也有它的不同曆史發展時期,但我隻對過去的二三十年有特殊興趣。馬爾庫斯·辛格爾和理查德·黑爾曾不遺餘力地為它辯護,E.A.戈勒偶爾也有富於見地的評論。在我自己對這一原則的討論中,我隻關注它的最近版本,而不觸及黑爾所謂“可普遍化性論點”的版本。我將以自己的方式重述和討論這個原則,把它重新定義為“隱含普遍性原則”;但是,我相信那些熟悉黑爾思想的人會立即看出,當我與黑爾出現分歧時——我的意思是他的原則並沒有與他的其他觀點嚴絲合縫地接合起來,因此有更大的危險——我的不同意見未嚐沒有受到他的思想的恩澤。

為介紹這個原則,我必須區分(像戈勒那樣但不用他的術語)個別的屬性和非個別的屬性。我認為一個屬性在下述情形中是個別的:人們隻有借助於一個單數術語,借助於一個專有的稱謂或這個稱謂的替代者,才能說明這個屬性。替代者包括指示性的表達和確切的描述,當這些表達和描述的確認身份功能優先於它們的描摹功能時。這樣,“成為約翰的朋友”的屬性是個別的(因為“約翰的”是個專有稱謂),“成為我的朋友”的屬性亦是個別的(因為“我的”是特指的),“成為第一個移植心髒的外科醫生的朋友”的屬性亦然(因為“第一個……的外科醫生”是一個確定的描述)。而“有許多朋友”的屬性則是非個別的(因為沒有使用專有稱謂或它的替代者)。

進一步區分很方便,把它運用到普遍的結論和屬性。如果一個普遍的結論實實在在地訴諸一個個別的屬性,則它是個別的,否則就是非個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