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相信,我的陳述足以表明,隱含的普遍性原則即使不被當作先驗的和綜合的原則,也可以得到說明。現在我來討論它是否可以被貌似合理地看作——與一種略微修正的情感理論一致——先驗的和分析的原則。價值判斷的意義暗示了這個原則的意義本身嗎?
我認為,回答這個問題易如反掌。我們的評價語言是可重構的:這使我們有可能在它的構架中建立一種隱含的普遍性,並使這個原則在結構上成為分析意義上的先驗原則;或者我們有可能在其構架之外建立一種隱含的普遍性,使這個原則沒有先驗的特性。無論哪種選擇(與語法簡潔的考慮不同),其結果都沒有任何能引起人們實際興趣的內容。讓我進一步解釋一下。
如果原則要建立在我們的語言體係內,它需要兩個使用“正當”這個詞的句子,句Ⅰ僅僅具備我曾說過的表達和邀請的功能,而且被規定在明確的普遍的和非個別的語境中。句Ⅱ被規定於其他語境,其中最簡單的語境可以借助於句Ⅰ以下述方式來定義:
X是句Ⅱ=df X具有某種事實的非個別的屬性P,
而任何具有P的事物是句Ⅰ。
一旦區分了句Ⅰ和句Ⅱ的不同,羅馬數字就可以去掉,在這裏它們是多餘的。因此,當一個人說X——它是對的,當我們提醒他記住其承諾時,我們僅僅是提醒他注意在他判斷的框架內包含的內容。
對更複雜的語境和除“正當”之外的術語而言,隱含的普遍性原則也可以用相同的方法在我們的語言體係內建立起來。當然,如第7節所示,越複雜的語境所包含的不同屬性越多。而且,如果該原則隻有被加以弱化的限製——關於這點我的解釋與其說表達了一種確信,不如說表達了一種不確定性——才能保持其真實可信性,則這種限製也要納入我們的語言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