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普遍化
6.1.為建構我們的道德推理理論,我們可以運用上一章的觀點,現在我們已能做到這一點。如果我們不是根據動機狀態,甚至也不根據偏好,而是根據語言表達的規則間或地講會很方便。這將使我們能夠展現出它們之間的邏輯關係。在所有意向性狀態下,正如人們所說的那樣,像信念與欲望,需要一種語言形式來充分描述它們(正如當我們談起“地球是圓”的這一信念或“x不發生”這一欲望時那樣),為了展示它們的邏輯關係,我們經常使用語言學的形式。於是我們說,“地球是圓的”這一信念與“地球是扁”的這一信念互不一致,因為“地球是圓”的這一陳述與“地球是扁”的這一陳述互不一致。同樣,“x不發生”這一欲望與“x會發生”這一欲望也互不一致,因為相對應的規則“讓x發生”與“不讓x發生”是互不一致的。因此,在任何本質的方麵都不改變論證,而隻根據規定之間的邏輯關係來講,就會方便很多。
請注意,在兩種情況下,不一致都是在心靈狀態(信念或欲望)之間與它們的表達之間的,而不是在這些表現心靈狀態的那些陳述之間的。我們必須仔細地把兩種欲望的表達與我有欲望這些陳述區分開來。沒有“黑爾欲望x發生”與“黑爾不欲望x發生”的不一致,“讓x發生”與“不讓x發生”也會互不一致。因此,以上兩個陳述是否不一致,及如果不一致的話,是在何種意義上不一致,我們不需要對這些加以討論。
還必須注意,道德判斷是可普遍化的這一論題尚未在論證中發揮關鍵作用。我們在上一章裏提及它隻不過是要在這裏預告要談的,對它的運用表明合理的道德思考需要對事實的認識除外;而且正如我們所理解的那樣,我們甚至可以摒棄它,條件是我們接受這一觀點:即所有的規則,全稱的或單稱的,要使它們成為是合理的,都必須依據對事實的認識來製定它(第5章第1節)。但接下來,可普遍化將發揮關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