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套裝共八冊)

三、權利

如果沒有一些(即使隻有簡要的一種)與權利密切相關的主題的具體討論,對於權利或義務的一般性討論是很難完成的。通常人們說,權利與義務是相關的,但值得我們追問的是:這一陳述是否為真,若為真,則在什麽意義上為真。這一陳述可能會支持下麵四個在邏輯上獨立的陳述中的任何一個或任何一種組合:

(1)A對B享有某種權利意味著B對A負有某種義務。

(2)B對A負有某種義務意味著A對B享有某種權利。

(3)A對B享有某種權利意味著A對B負有某種義務。

(4)A對B負有某種義務意味著A對B享有某種權利。

(1)所斷言的是,A有權利享受B對它所采取的某個單個行動,這就意味著B有對A采取這種行動的義務;(2)表述的是與(1)相反的含義;(3)的意思是,A有權利享受B對它所采取的某個單個行動,則意味著A對B有采取另一行動的義務,這一行動可能是一個類似的行動(例如一個人有被告知真相的權利,就意味著他有說真話的義務),也可能是一個不同類型的行動(例如某人享有他人的服從的權利,就意味著他有統治得當的義務);(4)表述的是與(3)相反的含義。

這四個命題中的第一個命題毫無疑問地為真;某人對他人享有權利就是他有權利以某種方式對待他人或被他人以某種方式對待,並且,這顯然意味著他人有以某種方式行為的義務。但是,人們有某種理由懷疑其他三個命題的真實性。這種疑慮源於我們對動物和嬰兒負有義務的事實。後一例子被這樣的事實弄複雜了:盡管嬰兒不是實際上的道德主體(我們通常是這樣認為的),但他們是潛在的道德主體,因此,那種嬰兒現在不負有但將來要負有的義務,譬如說,遵從和照顧他們的父母的義務,就與父母撫養他們的義務相平衡了。因此,我們最好選取較不複雜的動物的例子,我們通常認為動物甚至不是潛在的道德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