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權利與自然法》(1943)(節選)
《個人與共同善》(1947)(節選)
《人的權利與自然法》(1943)(節選)
個人
我在這裏不討論人這個主題所包含的許多哲學問題,其中最顯要的是兩個形而上學層麵:個體(individuality)與人格(personality),這兩個方麵在我們每個人身上的表現都是獨特的,並且會產生兩種相互衝突的吸引力。[1]然而,為了簡要說明人與社會之間的關係,這兩個方麵對於我們理解人這個概念又是最基本的。
我們每個人身上都有一個奧秘,這個奧秘就是人格。我們知道,任何名副其實的文明,其基本性質就是尊重和感受到人格的尊嚴。我們知道,保衛人權,正如保衛自由一樣,必須準備獻出自己的生命。那麽,包含在人格中配得上這種犧牲的是什麽?當我們提到人的時候,我們指的到底是什麽?
每當我們說某人是一個人的時候,我們的意思不隻是說他是一團物體,也不隻是說他是一個個別的自然元素,就好比說一個原子、一片青草、一隻蒼蠅或一頭大象。某一個別物體有什麽自由、尊嚴、權利可言呢?蒼蠅或大象為了自由、尊嚴或它們的權利而獻出自己的生命是沒有意義的。人是動物和個體,但卻與其他動物和個體不一樣。人是用他的理智和意誌來支配他自身的個體。他的存在不僅是生理的,而且有著更加豐富、更加高貴的層麵,通過知識和愛,他有著精神上的、超驗的存在。這樣一來,從某些角度看,個人是一個整體,而不僅僅是一個部分;他本身就是一個宇宙,是一個能通過知識把整個大宇宙包容於自身的小宇宙;通過愛,他可以無償地把自己獻給其他外在於他的存在者。這種關係在物理世界中找不到相同的事例。所有這些都意味著,用哲學術語來說,在人的血肉之軀中有靈魂,靈性比整個物理世界具有更加偉大的價值。無論靈魂的存在要依賴多麽微不足道的物質,但是人的存在從根本上說在於他的靈魂的存在,靈魂支配著時間和死亡。人格的根源就在於這種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