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II):倫理學限閾:道德與宗教上冊

二、為個人所建立的法律

沒有什麽故事比法律觀念在西方社會的產生更引人入勝了。它深深地紮根在希臘和猶太文化的對立之中,它的根本原則是尊重個人。無人聲稱歐洲法律是惟一麵向個人權利的法律,但它漫長的、哲學的發展和它的抽象性質是獨一無二的。由於這一內在原則,西方法律盡管經常受到獨裁的挑戰,但它總能取得勝利,一切種類的專製都隻能是它進步過程中的某個過渡階段。

作為一種行為哲學的法律在希臘思想中可以說是從阿那克薩戈拉開始的,他在希臘人中最早提出要注意統治或控製的性質,以及心靈的自足。這個觀念成為蘇格拉底體係的核心,給道德判斷的自足性增添了附注。後來在希臘出現的那些具有實踐特征的大學派全都把蘇格拉底當作靈感的來源,把哲學視為一種生活方式。在懷疑主義那裏,這個“方式”是懸置判斷,在犬儒主義和早期伊壁鳩魯主義那裏是限製欲望,在斯多葛主義那裏是自製。總之,它們都把人視為自身命運的決定者,是抽象原則的主體。

然而,其他任何一個學派的影響都無法與斯多葛學派相比。斯多葛主義由於特別強調道德責任而對西方法理起了決定性的影響。這種狀況產生於對蘇格拉底原則的認同,即道德自我意識的普遍有效性使每個人有可能在沒有外來指示或權威命令的情況下知道什麽是錯的。在此之上,斯多葛學派添加並強調了自我對其所處的一切環境具有至上性的思想,所以個人對自己不能正確行事永無推諉的真正理由。每個人都知道什麽是對的,也知道怎麽做,這是一種命定。這些強調成了西方法律程序中的主導性公理,成為“知道法律不能成為任何人的借口”這一類定理的基礎。

要提到猶太教對這一總的結果有什麽貢獻幾乎是多餘的,因為,盡管希臘主義和猶太教被假設為處在激烈衝突之中,但這種衝突的種族成分多於理性成分。人們很清楚這個問題難度極大,長期的爭論似乎傾向於認為二者不可調和。然而,至少還存在兩個事實,是無法否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