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20世紀西方倫理學經典(I):倫理學基礎:原理與論理下冊

《自由與理性》(1963)(節選)

原則

3.1在上一章中,我試圖解釋,在什麽意義上道德判斷是可普遍化的。這種解釋可以概括如下:描述性判斷是可普通化的,在與此恰好相同的方式上,道德判斷也是可普遍化的,即這是一種由下述事實所推出的方式,該事實是,道德表達和描述性表達都有描述意義;但在道德判斷方麵,決定這種描述意義的普遍規則不僅僅是意義規則,而且是關於實體的道德原則。在本章中,我將考慮以各種其他方式,證明道德判斷可以說成是普遍的或可普遍化的——這主要是為了通過指明在這些觀點中,我讚成哪一個,不讚成哪一個,來避免將來的誤解。

首先最重要的是,把我提出的邏輯命題同它易於混同的道德命題區分開來。上麵(第二章第七節)我已說過,一個作出道德判斷的人不僅僅使自己受意義規則約束,而且受實體道德原則的約束。然而,可普遍化命題本身仍是一個邏輯命題。不把可普遍化命題混同於作出道德判斷的某人據以約束自己的實體道德原則是很重要的。

所謂“邏輯的”命題,我意指的是一個關於語詞意義的命題,或隻依賴語詞的論題。我一直認為,“應當”這個詞和其他道德詞匯的意義是這樣的,一個運用它的人會因而使自己受一條普遍規則的約束。這是關於可普遍化性的論題。它將區別於道德觀點,諸如一個人應始終堅守普遍規則,並約束他所有的行為,以便與普遍規則一致,或某人不應為其自己的利益而破例。正如我們將看到的,邏輯論題在道德論證中具有巨大的作用;但正因為這個原因,表明它不過是一個邏輯論題才顯得重要——因為,否則就會有人提出這樣的異議:道德原則偽裝成邏輯論題而被偷運。(第十章第三節)。為澄清這一點,我打算采納剛提到的兩個道德觀點,並表明它們不過是來自邏輯命題,除非它們被理解為這樣一種方式以致成為分析的(即不禁止任何一種行為方式而不是另一種)。很明顯,在後一種情形下,從邏輯命題中推出它們來無任何異議,因為不會因此而引起偷運實體道德原則的指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