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哲學家們強調說,通過考慮一個道德法典是否滿足於道德的功能,我們能夠證明它是正當的或者被讚許的,正如一把刻刀鋒利,因而能夠很好地完成功能,我們就會善意地讚美它一樣。例如,G.J.沃諾克在新近的著作中評論說,道德的“一般目的”——它的適當性或許能使我們理解道德評價的基礎——是通過尋求對抗“缺乏創見的同情”以及蘊於其中的最大的破壞性結果來改善人們的困境……它的主要任務是擴展我們的同情,或者更準確地說,是減少人性中目光狹隘的破壞性傾向。[11]但是,我們將如何解釋道德的“目的”或“功能”呢?我們可能像談論刻刀的功能或目的一樣來建構道德的目的和功能——出於什麽目的設計和生產它們,例如利落地切麵包的能力。我們通常知道人工製品的用處,人們出於某種目的製造它們。如果我們按照這種相似性來探討,當亞裏士多德斷言人的用處時,我們做的不會比他更差。然而,麻煩在於“刻刀”的不尋常設計告訴我們它的用處是什麽,但是“道德”的設計並沒有告訴我們它的用處。而且,道德很難成為製造出來的產品。在父母對子女進行道德教育的意義上,我們可以說,道德是父母“生產”出來的,但令人懷疑的是,父母是否意識到任何特殊的目的和用處。所以,作為讚成道德法典的策略,道德與人工製品的相似之處並沒有什麽意義。
但是,像沃諾克引導我們那樣,我們無疑能夠把對道德目的或者功能的談論建構成關於道德善的討論,它的用處關係到某個人或每一個人的目的。我們能夠提出關於道德的問題,在一定的欲望和反感情況下,道德對我們能有什麽用處?或者更確切地說,因為存在著不同的道德形式,一個人能這樣提出問題:“這種特有的道德法典對我有什麽用處?”或者說,“如果道德在利用道德知識,通過心理約束作出限製,以便它能最理想地滿足我個人目的的範圍內發生變化,道德將對我有什麽用處呢?”我們也要考慮何種道德能普遍地、最好地服務於有感覺生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