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使成熟的倫理論證成為一種推理範例,任何參與論證的人在“可接受價值”這一點上,都必須是平等的。並且,當人們在論證中需要訴諸某些倫理原則時,這些原則必須在接受它們的人中都具有協調行為的作用。這些情況都表明,道德推理的基本特征是在論證道德原則的形成時,邏輯上要求“平等”。由於倫理判斷的普遍性日益增強,所以在表述中應該避免使用諸如“我”“這裏”“現在”“他們”“那裏”和“那時”這類特殊用語。一旦出現這些用語,就有必要再求助於一個更為普遍的原則;當所討論的行動明確無誤地符合某種當前通行的“道德原則”時,那麽,無論是何人在何時、何地,對行為合理性的論證都要足夠充分。例如,以“任何人都始終應該去做他向任何一個人承諾去做的事”或者“這是一個承諾”為依據,來論證“我應該立即把書還給瓊斯”就屬於這類情況。在證明一行為的正當合理性時,如果我們的理由能夠歸結為這樣一些普遍原則,則我們的證明才能被稱為是“倫理的”,反之,如果我們不能做到這一點,那麽,我們所提出的“道德要求”根本就不具備什麽“道德性”。比如,如果我們隻是從最普遍的原則中尋找到某些參照,那麽我們無論是作為個人還是作為某種有限群體的成員[6],都不足以證明一種行為是“道德的”,都隻能是把這種行為視為一種“特權”。
當然,這種論證本身是純邏輯的,因而不能直接得出任何經驗的結論。但與此同時,如果撇開其內容要點,那麽這種結論就是很重要的。試設想,有一個人正在努力向另一個人進行道德觀念的教育,這時,在闡明和運用判斷時所要求的邏輯公平性毫無疑問是必要的,因為學習者隻有通過公平討論,才能真正掌握這些道德觀念。有一個公認的事實,即被慣壞的孩子大多是那些在極不穩定的教育方式下成長起來的孩子,而很少是那些在溫和式教育方式下成長起來的孩子;而時而溫和時而嚴厲的教育,又比持續溫和的教育方式更容易毀壞人的品行。讓我們來回憶一下傑恩·奧斯丁在《曼斯菲爾德莊園》[7]中所講述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