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馬克思來說,社會發展的這種偶然性有其本體論的基礎,即在現實個人的相互關係中並通過他們的相互關係而創造曆史的現實個人的行動。這些關係是社會關係,這些個人是社會個人,社會就是由關係中的個人所構成的。所以出現的問題是:社會個人是什麽?社會關係是什麽?社會是哪種實體?在此,我將以一種抽象的方式來描述馬克思的社會本體論的特征,這將來自於我之前的說明。
讓我從兩段引文開始吧,馬克思在《關於費爾巴哈的提綱》第六條中寫道:人的本質“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42]。與此相關的是,馬克思在《大綱》中聲稱:社會“是表示這些個人彼此發生的那些聯係和關係的總和”[43]。從這些表述中我們似乎可以看到,馬克思好像沒有可以被人們看作是個人或社會的這樣一個本體論上的獨立實體,而隻有一個關係的體係。根據這樣一種觀點,關係(relata)[44]的存在將隻是關係,並不存在與其他東西有關係的“東西”。我們將會有一個純粹的關係的本體論,因為“實體”除了作為關係的節點或關係的環節之外,無論如何都不具有獨立的本體論的地位。然而,馬克思所談論的是現實的具體的個人和作為由個人所構成的社會實在的社會。所以,人們可以把馬克思解讀為持有這樣一種觀點,即隻有個人是現實的,關係不是現實的,關係隻是描述這些個人之間如何發生關係的派生方式。從對馬克思《大綱》和其他著作的解讀中,我得出另外的觀點,即馬克思持一種既包含現實個人也包含現實關係的本體論。我們需要說明的是,“個人”概念和“關係”概念都是不可分離的概念,馬克思把上麵所呈現出來的由兩種片麵的解釋所提出的個人與關係的分離看作是對於具體實在的一種概念性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