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國外馬克思學譯叢(套裝共10冊)

辯證法的第三個規律“由矛盾引起的發展”是指,一個實體與它自身之間的暫時性關係中所涉及的內容。像辯證法的所有規律一樣,矛盾規律也是來自馬克思關於內在聯係和變動不居的世界觀。恩格斯指出:

當我們把事物看作是靜止而沒有生命的,各自獨立、相互並列或先後相繼的時候,我們在事物中確實碰不到任何矛盾。我們在這裏看到某些特性,這些特性,一部分是共同的,一部分是相異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在這種情況下是分布在不同事物之中的,所以它們內部並不包含任何矛盾。……但是一當我們從事物的運動、變化、生命和相互作用方麵去考察事物時,情形就完全不同了。在這裏我們立刻陷入了矛盾。[14]

一般認為是不同的對象被看成是同一事物的構成部分。恩格斯說,隻有在那時它們才是處於矛盾之中的。要麽承認馬克思和恩格斯讚成內在關係哲學,然後試圖去發現事物在他們體係中聯係在一起的獨特方法,要麽他們所討論的事物聯係在一起的方式方法表現得非常荒謬。因此這種濫用被大多數批評者認為與馬克思的辯證方法是一回事。

正如我們所看到的,任何實體的暫時關係都是它與曾被認為是和將被認為是它的組成部分之間的聯係。一個實體的每個構成要素自身都是一種關係,它的發展是它所處的特殊環境格局呈現出來的一種功能。正是所有這些被認為是發生在實體內部的不同的發展決定了實體整體上將會變成什麽。“矛盾”是一種描述事實的方式,事實就是並非所有發展都能相互兼容。由於它自身相互依附而發生的聯係必然要求在這個方向上實現進一步的發展,一個要素可能要求另一個要素可能發生的變化過程做出相應的調整。作為同一結構中內在聯係要素的矛盾兩方,通過解決這些矛盾使更大的實體表現為它目前的這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