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維護世界和平與發展,攜手應對全球性挑戰,需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主要包括責任共擔和有區別的責任兩方麵。
首先,是共同的責任。從人與自然角度出發,人類生活在同一個地球上,人和自然是生命共同體,人類必須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人類傷害自然最終會傷害到自己,這是不可抗拒的規律。因此,從保護地球家園、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推動人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來看,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需要各國、各民族共同承擔起合理利用自然、保護環境、治理汙染的責任。近代工業革命以來,西方發達國家利用自身的科技、經濟實力,甚至不惜動用武力,發動戰爭,占有並消耗大量資源。發達國家應本著公平、公正,恪守共同而有區別的責任的原則,承擔起保護資源與環境的責任。地球上的資源有限,為了爭奪和擁有有限資源,經常會引發各種種族之間的衝突,甚至爆發大規模的戰爭。解決人與自然關係的最終目的,在於解決不同國家、不同民族間的矛盾與衝突。各國各民族需認識到,世界上所有的人民都處於一個生生不息、生死與共的整體之中,日益形成一個相互依存的命運共同體。各國需要以負責任的精神共商共建共享,同舟共濟、風險共擔,共同維護和促進世界和平與發展。
其次,是有區別的責任。由於國家大小不同,實力不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還需要對責任進行區分。站在對人類前途命運負責的高度,應充分反映不同發展階段的國家人民可持續發展的訴求,主持正義,堅持公平。以應對氣候變化為例,在界定不同國家減緩與適應氣候變化責任時,應根據各國的曆史責任、發展階段、各自能力和國情,有所區分。發達國家以較少的人口累積排放了近70%的二氧化碳總量,發達國家對今天以及今後的很長時間內發生的全球氣候變化問題負有主要責任。因此,發達國家要率先在全球範圍內實現充分的絕對量化減排,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充分、及時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以幫助發展中國家實現低碳轉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