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票據行為時應盡量使其有效。這就是說,對票據上記載事項進行解釋,不宜過分拘泥於形式,應用一般通用的社會觀念來做出合理的解釋,即使票據上的文字有錯誤,隻要沒有達到文義不明的程度,應盡量解釋為完整有效。比如票據金額大寫“叁拾萬”的“叁”,因字跡潦草而誤寫作“參”,但票據下的阿拉伯數字能證明是“叁”,則不能認為此票據歸於無效,付款人不能以其無效作抗辯而拒絕付款。有效解釋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票據的流通,保護交易的安全。
有的學者稱上述三種解釋為證券解釋。除此之外還有票據法律解釋,包括適用解釋和比較解釋兩種情況。
【小結】
本章是關於票據行為的介紹,共分為五節內容:票據行為的概述、票據行為的性質和特征、票據行為的要件、票據行為的代理、票據行為的解釋。
在學理上可以將票據行為分為三種:其一,廣義的票據行為和狹義的票據行為。我國票據法采取狹義票據行為;其二,共有的票據行為和獨有的票據行為;其三,基本的票據行為和附屬的票據行為。
關於票據行為的性質主要有契約說與單方法律行為說。單方法律行為說又分為創造說與發行說。我國采取的是單方法律行為說中的發行說。
票據行為有以下幾點特征:要式性、文義性、獨立性、連帶性、無因性。票據行為的這些特征都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增強票據流通為目的。
票據行為的要件包括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包括行為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以及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分為書麵形式、票據記載事項、簽章、交付四個方麵。
票據是法定流通證券,其在形式上的意義遠遠超過了實質原因關係方麵的意義,要求票據行為必須以書麵方式行使,並且票據法對票據行為的書麵要求十分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