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票據法學

三、票據塗銷的法律效果

(一)票據塗銷的一般法律效果

對塗銷的一般法律效果,我國和大陸法係國家並未作出具體的規定,英美票據法則有相應的規定。票據塗銷的一般法律效果可以從三種不同情況具體分析。

1.由權利人故意所為的票據塗銷的效果

票據權利人故意塗銷票據上記載事項,該權利人便喪失了票據上塗銷部分的權利。如英國《匯票和本票法》第63條規定:“匯票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有意塗銷匯票,而在匯票上明確表示其塗銷意圖的,該匯票即告消滅;任何對匯票負有義務的關係人可因匯票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有意塗銷該關係人的簽名而解除義務。在此情況下,任何有權向被塗銷簽名的關係人行使追索權的背書人,亦因此解除義務。”其他國家或地區也對票據塗銷作出相應的規定,例如美國《統一商法典》第3-605條規定:“票據的持票人甚至可以在無對價的情況下以任何從票據或背書表麵即可顯見的方式解除任何當事方的責任,如通過撕毀或塗銷當事方簽名來有意識地注銷票據或注銷當事方簽名。”我國台灣地區“票據法”第38條規定:“持票人故意塗銷背書者,其被塗銷的背書人,及其被塗銷的背書人名次之後而於未塗銷以前為背書者,均免其責任。”

2.由權利人在非故意情況下所為的票據塗銷的效果

票據權利人非故意的塗銷不產生票據塗銷的效力。這是為了保護票據權利人的利益,票據上的權利既然已經有效成立,就不能以無意的塗銷而受到影響。如英國《匯票和本票法》第63條第3款規定:“凡出於惡意或由於錯誤或未經匯票持有人授權的塗銷應歸於無效。”我國台灣地區“票據法”第17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不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