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1日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對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落實中央關於從嚴治黨、立足教育、著眼防範的要求,依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關於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的暫行辦法》,結合我校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黨委任命的正、副處級黨員領導幹部(含擔任同級非領導職務人員)。
第三條 根據黨委的要求,紀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對非機關部處的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委托其所在分黨委、黨總支的正職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
第四條 學校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應當對其進行誡勉談話:
(一)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製,作風專斷,或者在領導班子中鬧無原則糾紛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一定損失的;
(四)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相關規定,用人失察失誤的;
(五)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六)在述職述廉過程中隱瞞、回避重大問題的;
(七)其他需要進行誡勉談話的情況。
第五條 紀委針對群眾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廉政勤政、選人用人等方麵的問題,可以用書麵形式對被反映的黨員領導幹部進行函詢。
第六條 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要嚴格履行審批程序。一般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紀監委辦公室提出意見與黨委組織部會商,報紀委領導批準。
第七條 誡勉談話意見經紀委領導批準後,由紀監委辦公室向誡勉談話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發出《幹部誡勉談話通知書》。《幹部誡勉談話通知書》應於談話前5至7天送達誡勉談話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