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邑囚論死,秋決後,例多暴屍三日,然後埋。入夜,屍常不見。官吏異之,踩[1]緝四出。初以為其親屬私竊以葬,訊之,不承。
有武生某,以事赴縣。行至一村鎮,牽馬飲於溪橋之下。水中映有人影,俯窺之,則橋洞內水幹,有一人閉目趺坐於中。躡而就之,見其襟褶間皆血汙狼藉。問為誰,不答,因急趨出。適鎮中有駐防汛弁,告之守備殷某。殷先入橋下,其人見殷相近,即飛左足將殷踢仆地。後入者至,救殷起,覓其人,已不見。互相嗟訝而返。
是夕雷雨,擊死一人於橋柱側,眾往視,正昨日橋下人也。或雲:此學鐵牛法者,可以代形,而終獲天譴。
[1]踩(cǎi):追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