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製度,是沒有絕對的好壞的,要視乎其運用之如何。民國肇建,本係仿效歐、美成例,行三權分立之製:以國會司立法,並監督政府;以大理院以下的法院掌司法;以國務院掌行政的。因國民未能行使政權,遂至為野心家所利用。紀綱不立,政爭時起。國事紊亂,外患迭乘,中山先生鑒於革命之尚未成功,乃有以國民造黨,以黨建國,以黨治國,然後還付之於國民之議。
中山先生的革命方略,是分軍政、訓政、憲政三時期的。軍政時期,由黨取得政權。訓政時期,代國民行使。經過此時期後,將政權還付國民,則入於憲政時期。在訓政時期中,代人民行使政權的是國民黨,行使治權的,則是國民政府。政綱和政策,發動於國民黨,由國民政府執行之。二者之間,則以政治會議為連鎖。
國民黨的組織,以全國代表大會為最高機關。在閉會期間,則其權力屬於中央執行委員會,而以中央監察委員會監察之。[1]次於全國的,為省和特別市,未改省而與省相等的區域及海北總支部。再次則縣及重要市鎮和國外支部。更次則區與區分部及國外分部。都以其代表或全體大會為最高機關。平時則權力屬於執行委員會,而以監察委員監察之。亦與中央黨部同。黨部不直接幹預政治,然對於同級政府的施政方針或政治有疑義時,得請其改正、解釋,或呈請上級執行委員會,轉請其上級政府辦理。所以黨的監督權,是兼及於行政的。
國民政府初成立時,設委員若幹人,推一人為主席,若幹人為常務委員。其下分設各部。十七年十月,公布《組織法》。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五院,次第成立。各部均屬行政院。[2]司法則改前此的四級三審製為三級。[3]二十一年五月,國民會議開會,製定訓政時期的約法。其後又經中央執行委員修正。[4]於是國民政府的組織,亦隨而變更。設主席一人,委員二十四至三十六人。各院皆設院長及副院長,均由中央執行委員會選任。主席不負實際政治責任。五權由各院分別行使。惟遇院與院間不能解決的事務,則由主席團解決之。主席並對外代表中華民國。此外直屬於國民政府的,還有軍事委員會、訓練總監部、參謀本部、軍事參議院、全國經濟委員會、建設委員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