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太祖的性格,是很猜忌的。功臣多被殺戮,牽累無辜的人亦很多。但他開國的規模,頗為弘遠。對於製度,亦多所厘定。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一)廢宰相。六部的事,由天子直接處理。後來殿、閣學士,就起而握宰相的實權。(二)廢行省,改設布政、按察兩司。然其區域,則沿元行省之舊。(三)他最重視學校。在各府、州、縣都立學。定製,非學校生徒,不得應科舉。科舉也注重經義。又規定一定的格式,謂之“八股”。(四)他定得最精詳的,要算賦役之製。以黃冊記載人戶的丁數和其所有的田,而以魚鱗冊記載地形和地味。(五)對於兵製,則定衛所之製。以一百十二人為百戶所,一千一百十二人為千戶所,五千六百人為衛。衛、所都屬中央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管轄。衛所的兵,都耕屯以自養。有事調集出征,事畢仍各歸衛所。這是以唐朝的府兵為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