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7日,根據《對刑法及刑事訴訟法的一部分進行修正的法案》,故意殺人罪等致人死亡的犯罪將延長追究刑事責任的時效期限或者取消時效期限。
在此之前,故意殺人罪的時效期限為25年,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發之後25年都沒有被警方逮捕,就會被免於處罰。但在此之後,故意殺人罪不再有25年的時效期限,除非在此之前就已經過了時效,否則即便在此之前施行的犯罪,在此之後也會被永久地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故意殺人罪之外,傷害致人死亡罪的時效期限從10年延長到20年,強奸致死罪的時效期限從15年延長到30年。對上述法律進行修改的原因,可能是考慮到死者家屬無法接受犯罪分子在躲藏了一段時間之後就逍遙法外。但與此同時,隨著DNA技術的進步和發展,警方已經能夠永久地鎖定犯罪嫌疑人,這也是促使上述法律得到修改的原因。
現在警方隻要在現場獲取與犯罪嫌疑人有關的證物,就能從中提取出犯罪嫌疑人的DNA,從而能夠永久地鎖定犯罪嫌疑人。
在2004年發生的茨城縣女大學生遇害案之中,警方就根據從死者遺體上提取的DNA鎖定了犯罪嫌疑人,並且在案件發生13年後的2017年以故意殺人和強奸致人死亡的罪名逮捕了犯罪嫌疑人。
或許有些犯罪嫌疑人認為隻要不留下體液就不會被抓到,但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將自己的DNA在犯罪現場完全消除。即便隻是身體的某個部位與現場進行過接觸,DNA就會附著在上麵。警方會將這些證物全部保存下來,即便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這些證據也會永遠地作為鎖定犯罪嫌疑人的手段保留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