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清代管理精忠廟事務衙門源自教坊司,它是在明代教坊基礎上改製而形成的。自明代起至清雍正七年(1729),教坊司實為樂戶與優伶的官方管理機構,雍正七年(1729)教坊司撤銷,改並為和聲署內做朝會等外廷承應。但是,掌管演出事務和負責貫徹政府法令的工作不能間斷,於是設立了管理精忠廟事務衙門,代行教坊司之職。
管理精忠廟事務衙門設在精忠廟內,隸屬內務府,是其司監之一,設二品郎中一員,負責管理精忠廟事務,其他人員十餘名。其規模雖不大,但它是通過梨園公會對藝人及班社實行實際控製與督導的行政機關。
京城精忠廟始建於明代,坐落於今北京前門外東珠市口精忠廟街,主祀宋將嶽飛父子。清康熙十八年(1679)因地震倒塌,旋修複。廟旁設喜神殿,建於清雍正時期,殿內所祀為梨園祖師老郎神,陪祀十二音神,是為梨園子弟公所。二十世紀五十年代初,該廟及喜神殿均被拆除,現舊址在天壇北精忠街西北側。廟內原有《重修喜神祖師廟碑誌》,記載了乾隆三十二年(1767)至五十七年(1792)間不斷重修、裝飾的情形。又據清道光七年(1827)內府檔案記『精忠廟事務著派堂郎中慶琛妥協管理』,可知精忠廟梨園子弟公所實為清廷管理民間戲曲演員的機構。
管理戲曲的衙門與梨園公會都設在精忠廟,二者雖同處一地,但它們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管理精忠廟事務的衙門,『管製的方法,是在戲界先選一老成持重的名角,派為首領,在前門外精忠廟中,成立一處辦公所,於是該首領便名曰廟首,所有戲界各事,角與角的關係、班與班的關係、班與角的關係、班與園的關係、園與園的關係等等,凡隻開演戲規矩,與地方訴訟法無關者,統歸廟首判斷。廟首辦不了的案子,則轉稟內務府堂郎中解決』(1)。民間行會梨園公會受製於內務府,它是一個半官方的管理機構,管理精忠廟事務的衙門即是通過這一組織對王權所轄地域的戲班及藝人進行監管的。光緒四年(1878)十二月,管理精忠廟事務內務府坐辦堂郎中的一份諭示中有對此所明示:賞帶花翎二品頂戴管理精忠廟事務內務府坐辦堂郎中錫為出示曉諭事:『現據精忠廟廟首程椿(長庚)等稟稱,該廟首程椿年近七旬,遇有傳辦事件,恐難兼顧承應,今選保三慶班徐忻(小香)、楊久昌(月樓),老成諳練,堪以幫辦廟首差務等因,稟請前來。除經本司批準外,合行示諭該廟首徐忻等知悉。嗣後遇有傳辦及講廟事件,即著會同程椿、劉寶山(趕三)妥協辦理。毋得視為具文,致幹未便。為此曉諭北京梨園人等一體遵照,倘有不法情事,即惟該廟首是問,毋謂言之不預也。謹之慎之,毋違。特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