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同治二年(1863)十月按例釋服以來,昇平署無戲可演,但宮牆之外仍可歌舞升平,這當然會對宮廷昇平署的演戲人產生**。因為所有藝術都要通過實踐來完善提高,這點昇平署演戲之人十分清楚。演戲之人宮外看戲、演戲亦在情理之中,但拿著俸祿又在外邊聽戲、票戲是宮廷所決然不許的,同治三年(1864)五月二十一日恩賞日記檔中有如下內容:
五月二十一日
圖3-4
總管安麵奉恭親王諭,交派總管首領等,伊等排差,應在裏邊。以後不許在外邊排演、唱戲,亦不許在外園聽戲作樂,著嚴傳與昇平署總管首領太監並隨手、觔鬥人等知悉。嗣後如有在外排演作樂之人,被官人拿獲或別經發覺,定將該犯之人從重懲辦,並將總管首領一體參處。凜之慎之可也。為此特諭。(7)
按:從同治二年(1863)十月釋服至四年(1865)十月內廷昇平署無戲差承應,昇平署演戲之人在宮廷舞台無戲可演的日子裏,除俸銀外,所得賞錢無多,當然會外出唱戲撈錢。昇平署內學演戲的人在宮外走穴唱戲的事定是被攝政的恭親王發現,不得已在同治三年(1864)傳諭昇平署總管,嚴禁昇平署所有演戲之人宮外唱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