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中國家族慈善指南

附錄五:南都公益基金會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南都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的投資行為,規避法律風險,保證投資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規定了基金會的投資原則,投資範圍,投資負麵清單,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流程,理事會、監事(會)和秘書處在投資活動中的相關職責,重大投資標準,投資風險管控,投資活動中止、終止退出機製,違規投資責任追究等內容。

第二章 投資的基本原則

第三條 基金會開展投資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基本原則,投資取得的收益全部用於基金會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

第三章 投資活動的範圍

第四條 基金會可用於投資的財產是基金會非限定性資產和在投資期間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

基金會接受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第五條 基金會的投資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形式:

(一)直接購買銀行、信托、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

(二)委托中國境內有資質且信譽較高的投資管理公司進行投資;

(三)通過發起、並購、參股等方式直接進行股權投資。

第四章 投資負麵清單

第六條 基金會不得進行下列投資活動:

(一)直接買賣股票;

(二)直接購買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

(三)投資人身保險產品;

(四)以投資名義向個人、企業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投資;

(六)可能使基金會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