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曆史及運營機構
1.捐贈者服務基金的概念和運營模式
在美國,DAF是由公共慈善機構(Public Charity)管理的一種捐贈模式,它是由捐贈人出資,在慈善機構下設立一個子基金,見圖6-1。從表麵看,DAF就是捐贈人的慈善錢包,它是慈善賬戶和儲蓄(或投資)賬戶的結合,捐贈人在基金會設立賬戶,然後將慈善資產放入其中。此時,從慈善賬戶角度看,捐贈人擁有對賬戶資金慈善資助方麵的建議權,而從儲蓄投資賬戶角度看,捐贈人也可以對賬戶中暫時還未支出的資金提出保值增值建議。
圖6-1 DAF運營模式
美國2006年《退休金保護法案》(Pension Protection Act of 2006)中對DAF的官方定義為:DAF是一個基金或賬戶,按照捐贈人的捐贈獨立設立;由運營機構擁有並控製;捐贈人可以擁有對捐贈資產投資或慈善支出的建議權。(7)符合上述三條標準的基金或賬戶一般被視為DAF。可見,DAF是捐贈人的專屬慈善賬戶,捐贈人有權對此賬戶的慈善支出和投資提出建議,而慈善基金會擁有最終慈善捐贈的處理權。盡管捐贈人放棄了賬戶的所有權,但在實踐過程中,基金會一般會在最大程度上尊重捐贈者合理的投資和慈善支出建議權。
DAF的核心運營模式包括三個環節(3G):捐贈環節(Give)、保值增值環節(Grow)、慈善支出環節(Grant)。在捐贈環節,捐贈人將資產捐贈至自己設立的專屬賬戶中,捐贈一旦完成不可撤銷,捐贈人立時享有捐贈的稅務優惠。捐贈的資產除現金外,也可以是不動產、股票、債券及字畫古董等。在保值增值環節,捐贈人可以將慈善資產進行投資以實現保值增值,基金會提供不同類型或不同周期的投資產品,捐贈人根據自己的風險偏好及慈善計劃做出具體投資選擇。對於大額捐贈,基金會還有專門的慈善投資顧問來為捐贈人打理捐贈賬戶內的資產,以建立更為綜合的投資組合,實現捐贈人的整體捐贈與投資目標。在慈善支出環節,捐贈人可以選擇向任何符合美國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501(c)(3)條款或基金會白名單中的公益慈善機構進行捐贈,也可以通過美國境內的慈善機構向境外慈善機構進行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