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影響力投資旨在解決社會問題並獲得財務回報
社會、環境問題帶來日益嚴峻的挑戰,讓全球各國政府倍感壓力。企業傾向於聚焦短期利潤,並非本性貪婪或邪惡,而是因為短期利潤是最通行的衡量標準。公益界麵臨著越來越大的資金壓力。政府、商業、公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失靈”。正如荷蘭著名慈善專家萊恩·範·根得特所言:“要解決當今社會麵臨的複雜問題,巧妙結合公共資金與私有資金是必要條件,而非錦上添花。”(1)
正是在此背景下,2007年,洛克菲勒基金會在意大利的貝拉吉奧召開研討會,首次提出“影響力投資”的概念,希望實現商業與公益的跨界聯姻,在解決社會問題的同時獲得商業利潤。不同的機構對影響力投資有不同的定義。例如,全球影響力投資網絡(GIIN)認為,“投資目的是產生積極、可測量的社會及環境影響力和財務回報的投資就是影響力投資”。瑞信(Credit Suisse)認為,影響力投資是以產生可測量的社會和/或環境影響力為主,且具備財務回報的投資方式。雖然各個機構的定義不盡相同,但隨著實踐的不斷深入,影響力投資的核心特質日漸清晰,逐步成為共識。
具體而言,影響力投資有四個本質特征。第一,投資方有明確的改善社會環境的主觀意向。例如,改善農業生產、獲取安全飲水、改善基本衛生服務、提供教育機會。這些民生領域急需解決的問題或需求才是影響力投資的核心業務。第二,投資方有明確的財務回報要求。雖然慈善資助款對影響力投資非常重要甚至有時候是關鍵因素,比如,慈善資助款用於培育初期的商業模式,提供某種信貸擔保,支持組織能力建設等,但慈善資助款本身並非影響力投資。第三,不同性質的投資方有不同的財務預期。有些投資方隻要求回本,有些則希望接近市場回報率,有些則認為社會影響力的重要性高於財務回報。第四,投資方需要管理社會環境影響力。全球影響力投資網絡等多家機構已經開發了一些工具,實現社會指標的標準化,以便投資者可以對影響力投資的社會效益進行了解和比較。需要注意的是,社會效益測量應避免過於複雜而缺乏可行性,因為目前大多數情況下,影響力投資的標的企業沒有收集和分析複雜標準的能力或技巧,也很少有資金或資源可以請人代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