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基金會最初由家族財富捐贈設立,具有私募性質。美國基金會理事會(Council on Foundation)認為,家族基金會一般是指由單個家族中的成員出資設立,至少有一位家族成員在基金會中擔任高層或擔任理事,家族成員作為捐贈人繼續對基金會的運作和管理發揮重要作用的基金會。(6)
家族基金會擁有先天的資金優勢,相較公募基金會,擁有更高的自由度,所以家族基金會成為影響力投資的重要推動者。洛克菲勒基金會和洛克菲勒家族成員在影響力投資的概念推廣傳播和具體實踐中發揮了關鍵作用。家族基金會參與影響力投資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通常是從公益創投、項目相關性投資,再到使命相關投資。
1969年,約翰·D.洛克菲勒三世在國會針對稅收改革法案所舉行的聽證會上,首次陳述了使用投資解決社會問題的可能性。稅法改革法案正式確立了“項目相關性投資”(Program-related Investment)的概念。這種投資必須有利於基金會實現其公益性目的,且投資收益不是主要目標,所以屬於慈善支出,可享受免稅。最為常見的PRI投資方式是貸款。使命相關性投資(Mission-related Investments)是促進基金會使命的實現,同時能收回成本或有收益的投資,屬於市場行為的投資,所以不能計入慈善支出,也不享有免稅,見圖7-4。
圖7-4 項目相關性投資與使命相關性投資之比較
家族基金會影響力投資典範:羅素家族基金會
弗蘭克·羅素公司(Frank Russell Company)是美國知名資產管理公司,1984年推出羅素指數係列,1999被美國最大的人壽保險公司西北互相保險
公司收購。得益於這次收購所得到的資金,弗蘭克·羅素公司的喬治·羅素及妻子珍·羅素將兩人於1994年成立的私人基金會正式更名為羅素家族基金會(The Russell Family Foundation)。2004年,基金會首次將1000萬美元用於使命相關性投資,後又追加1000萬美元。2006年,成立使命相關性投資委員會,評估影響力投資項目。2013-2018年五年期間,大部分投資組合轉向影響力投資。截至2018年6月,基金會1.4億美元的總投資組合中約有74%是影響力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