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禧的確有“定見”,在於以形勢而定。可惜這個“定見”也被李鴻章等人給否定了,並不斷地抵抗她這一維護王朝的最後一搏的“定見”。當時,逃到太原的慈禧,原想把太原當作陪都,但張之洞建議遷都湖北當陽,而榮祿和王文韶則主張殺掉載漪以向洋人議和。慈禧太後決定議和。雷頤在《李鴻章與晚清四十年》寫道:
(慈禧)不斷催李鴻章盡快北上,(1900年)9月8日在給李的“電旨”中終於承認“罪在朕躬,悔何可及”,再令李“即日進京,會議各使,迅速開議”。
此時,李鴻章才認為進京時機成熟,於9月18日先到天津與各方接觸,於10月11日才到北京。由於列強提出朝廷要首先懲辦支持義和團的官員作為“禍首“,並以此作為議和的先決條件,李鴻章與兩江總督劉坤一、湖廣總督張之洞、山東巡撫袁世凱於9月14日聯名上《請查辦拳匪首禍王大臣折》,提出查辦載勳、剛毅、載漪、趙舒翹等先行分別革職撤差,聽候查辦,明降諭旨歸罪於該大臣等,以謝天下”。
慈禧表示,隻要“不侵我主權,不割我土地”,願意“量中華之物力,結與帝國之歡心”。如果朝廷有什麽最後的定見的話,那麽慈禧的這個表示,便是代表了朝廷的定見。於是,全權議和大臣奕勖與李鴻章出台了《議和大綱》(即後來的《辛醜條約》),慈禧閱後“慨然應允”。奕勖、李鴻章即於1901年7月25日,與英、美、俄、德、日、法、意、奧、西、荷、比十一國公使,將《議和大綱》簽訂生效,即我們通常所說的《辛醜條約))或叫“庚子賠款”。《辛醜條約》首先自責:
本年五、六、七、八等月,印光緒二十六年四、五、六、七等月間,在中國北方省份,釀成重大禍亂,致罹窮凶極惡之罪,實為史冊所未見事,殊悖萬國公法,並與仁義教化之道均相抵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