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為了維護封建秩序,令大臣在秦國原有法律的基礎上,加以修訂、擴充,吸取其他各國的有關條文,製訂了一套嚴密的刑法製度,發布於全國。
秦法律竹簡
秦的主要法律形式有律、令、法律答問、式、廷行事等多種。秦代完整的法律條文今已佚失,但人們從考古發掘中能夠部分地窺見其內容。1976年,湖北雲夢縣睡虎地出土秦代竹簡一千餘支,其中記載了許多秦律。這些秦律主要有三部分:一是《田律》《工律》《徭律》《軍爵律》《置吏律》《陳吏律》《效》等各種單行條例近三十種。二是案例與疑案問答,其中有六十多條是關於治“盜”的。三是有關判決程序的規定與說明。由此可見,秦律集中反映了地主階級的意誌,它對鞏固和統一專製主義中央集權國家起了積極的作用。秦律所確認的法律形式,對後世封建法製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秦指揮車
維持一個大國的統一,還需要強大的軍隊。秦軍以滅六國的餘威,駐守全國,南北邊塞,是屯兵的重點地區。秦製以銅虎符發兵,虎符剖半,右半由皇帝掌握,左半在領兵者之手,左右合符,才能調動軍隊。這是保證兵權在皇帝手中的重要製度。秦軍是一支前所未有的巨大的震懾力量。近年發掘的秦皇陵側的兵馬俑坑,估計其中兩坑有武士俑七千件,戰車百乘,戰騎百匹。武士俑同真人一樣高大,所持武器都是實物而非明器。這種車、步、騎兵混合編組的大型軍陣,其規模之大,軍容之盛,是秦軍強大的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