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章此信中,告知經唐廷樞(字景星)核算前議借貸洋款(當按三千萬兩算),“分年還本帶利”的詳明結果,是“隻須十六年,籌銀四千萬,本利全清,尚不須五千萬之多”。看來,前此初估,要在五千萬兩之數,生生差出一千萬之多,難怪李鴻章認為“奧商若肯照辦,實為合算”。遂要經方將“清折”速送慶郡王奕劻(慶邸),請其轉呈醇親王奕譞(醇邸),並要向他們說明“該商若必多拖年限,則利息加多”的不利,意在力爭防止。又告待陳季同有複電請示,即轉經方由他急速照譯兩份,親送奕譞、奕劻,並等候他們回示。總之是須盡速先行辦理此事,其餘事情推後。至於信文括注中所說“寺”,當指賢良寺,是當時李經方在京居住的地方。這時在李鴻章的心目中,洋款事簡直十萬火急、刻不容緩,因此他表現出少有的著急。還需補充說明,為其核算細賬的唐廷樞,為廣東香山人,“買辦”出身,精於洋務,是李鴻章的得力幫手。
信最後“聞初十發榜”雲雲,可見李鴻章對兒侄輩多人參加的此科春闈的結果,是迫不及待地想要盡早知道,屆時竟不惜要動用官馬官差趕緊送信,急切地期待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