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信首先是要澄清對前擬借貸洋款還款方案的誤解,這不論是對醇親王奕譞、恭親王奕還是李經方來說,都有存在。按李鴻章的本義,“每年僅二百萬還款,連本帶利算付”,而所擬給倫道嗬輩2.5%的酬勞費用,則應由收款內分期劃扣,而不與每年擬還的二百萬款額牽混,他舉例說,“如第一年(對方)付一千萬,即於其中扣除二十五萬,則還本利時仍就二百萬折算”。為明晰起見,李鴻章讓手下人羅豐祿(字稷臣)詳擬一表,讓經方將此表冊送呈奕譞、奕,轉告自己的意思必當如此。信中並特別告明:在一千萬內或在二百萬扣算皆一樣,但在二百萬內扣算,又多出利息少還本銀(須多付利息七十八萬多,須二十三年還清),“非計之得也”。嗬,這確是得有會計頭腦才能算明的賬目。當然,為贏利的借方自然會清楚得很,所以李鴻章說,“且我等即如此定辦,恐該商未必一一遵允,總須俟外洋議定如何,方可作準”。前致函中李鴻章已說明了這個意思,李經方總未提及,故李鴻章此信中問其原因。
信中又言及,前接醇親王奕譞(醇邸)初四日電(支電),告知關於倫道嗬借款之事,已於扈從太後(前錄信中說到遊幸萬壽山)時麵陳,專候接到己處複電即正式出奏。而複電是由“與醇府親密”的關係人刑部主事潘慶瀾轉交,但交去遲遲沒有獲複,估計“恐有周折”,“事尚懸虛”,要經方與慶親王晤談時“須參活筆”,也就是不能把話說死,並說他們“皆無定見”,其話也不能盡信。又說到“赫德若借銀,亦必不行,借(金)鎊則人人能行”的情況。英國人赫德是清朝的總稅務司,非常有名,他的情況不必再予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