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戰爭論

第二十六章 民眾武裝

一、民眾戰爭的精神力量隻有在民眾戰爭中才能發揮效果

民眾戰爭應該看作是戰爭要素突破了人為限製的結果,看作是戰爭整個發展過程的擴大和加強。一般來說,善於運用民眾戰爭的國家,會比那些輕視民眾戰爭的國家占有相對的優勢。也許有人會認為,民眾戰爭所耗費的各種力量,如果用在其他戰鬥手段上,可能會更有成效。但是這些力量的絕大部分是不能自由支配、不能隨意使用的。如精神力量,隻有在民眾戰爭中才能發揮出效果來。

二、民眾戰爭產生效果應具備的條件

民眾戰爭產生效果應具備的條件:一是戰爭在本國腹地進行;二是戰爭的勝負並不僅僅由一次失敗或勝利來決定;三是戰區包括很大一部分國土;四是民族的性格有利於采取這種措施;五是國土上有山脈、森林、沼澤或耕地,地形極其複雜,通行困難。

一個國家人口的多少起不了決定性作用,因為在民眾戰爭中很少會發生人員缺少的情況。居民的貧富也起不了決定性作用,但是,不容否認,貧窮的、習慣於吃苦耐勞的人民往往表現得更勇敢更堅強。

三、民眾武裝的任務及其使用原則

第一,在任何地方,民眾武裝都不宜凝結成反抗的核心,否則敵人就會使用相應的兵力來打擊它、粉碎它,俘虜大批人員。這樣,群眾的勇氣就會低落,就會認為大局已定,繼續反抗徒勞無益,因而會放下手中的武器。但必要時,可以在某些地點相對集中,主要是在敵占區的兩側,並配以少數正規軍,對敵人實施襲擾。

第二,民眾武裝不能也不應該用來對抗敵軍的主力。隻能從外部和邊緣去蠶食敵人的軍隊。

第三,民眾武裝應該有正規軍支援,但支援數量應有一定限度。統帥要想使民眾武裝具有上述力量,最簡便的方法是派一些正規軍組成的小部隊去支援他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