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好事情之後,大哥和大嫂一塊兒走了,去把電動車維修一下,臨走前,趙靜還話裏有話地說:“蘇勁,你要是真離了婚,跟他也不錯啊,不比張赫名差,我看出來了,你們都對彼此有點意思,你抓緊吧。”
坐在俞睿的車上,蘇勁不好意思地說:“真是麻煩你了,我嫂子這個人就是這樣說話大大咧咧。這一萬二千塊錢你幫我墊付的,我會還給你的。”
俞睿笑笑,說:“什麽時候有空什麽時候還我,不著急,你就安心上班,別和張赫名鬧什麽離婚,我也聽俞思說起這事,我也覺得不對勁,你嫂子雖然有些小器,但為什麽你們提出出錢給她租一套房子住,她都不願意呢,她有什麽目的吧,否則不會這樣,你要查清楚,別中了計。”
“不會吧,她是有些小自私,但本質不壞,沒什麽壞心,是和我一時賭氣呢,我相信她不會故意來破壞我家庭的。”蘇勁說。
“但是她已經這麽做了,不是出於某種目的,正常人都幹不出這樣的事情。”俞睿說。
回到了公司,蘇勁開了一張欠條,硬是給了俞睿才安心,她不想這件事被公婆還有張赫名知道,這一萬二不是小數目,她得一個月一個月地存點來還俞睿。仔細一想,這樣的舉動也是違反《張蘇婚前平等協議》第二條的。第二條:婚後,甲方(張赫名)和乙方的工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任何一方進行支配,尤其是數額較大的支配,單筆一千元以上,都應該建立在甲方(張家)乙方共同商量的結果上才可以自由支配。乙方不得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送出,借出,未經甲方同意,後果將直接影響家庭內部和諧。
結婚這麽久了,發現所謂的婚前協議,其實並起不到維護家庭和諧的作用,反而讓一家人變得疏離,變得隔閡,很多事都要背著去做,得不到商量和溝通,是一件適得其反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