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要防止成為變戲法和詭辯,就必須正確處理運動與靜止、質的相對穩定性與變化的關係。例如人是要死的,但在未死之前仍是活人,決不能因為最終是一死而否認生的意義。同樣,好事與壞事、禍與福、快樂與痛苦,是可以轉化的。但這種轉化是有條件的。在未轉化之前,仍各具特性,彼此是不同的。否則生死一樣、好壞不分、禍福是一碼事,就像莊子《齊物論》講的萬物齊一,彼此彼此。這樣,世界是一鍋粥。或者像一位哲學家說的,黑夜觀牛,其色一樣。馬克思曾非常深刻地說明這個道理,大意是一切發展中的事物都是不完善的,而發展隻有在死亡時才結束。難道由此可得出結論說:我們應當混淆一切,對善惡、真偽一概表示尊重嗎?當然不能。事物有自己質的規定性。當沒有變為另一事物前,它是這一個而非另一個。由事物的可變性而引出混淆事物質的規定性的結論,就是把辯證法引向詭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