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老年政策法規和標準

三、《意見》的“五大亮點”

新《意見》與2005年製定的《關於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的意見》相比,優待項目從原來的5類20項,拓展至6類38項。

1.在基本原則上更加注重統籌協調

《意見》結合新時期人口發展規律,緊扣保障和改善老年民生的主題,在原有基礎上,新增了突出重點、適度普惠和統籌協調等基本原則,主要考慮是妥善處理好城鄉之間、群體之間和代與代之間的利益關係,在保障特殊老年群體優待權益的同時,兼顧其他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努力實現優待工作的可持續性。

2.在政策理念上更加強調同等優待

推進公共服務均等化,逐步縮小城鄉、區域人群間生活水平和公共服務的差距,是指導《意見》製定的基本理念。據此,《意見》要求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優待對象和優待標準,率先在交通出行、文體休閑、衛生保健、商業服務等方麵,對常住本行政區域內的老年人給予同等優待,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逐步拓展同等優待範圍。同時新增了麵向農村老年人的優待內容,如:農村未承包集體所有土地等資源可作為養老基地、關注農村老年人文化體育需求、老年活動場所和教育資源要對城鄉老年人公平開放等規定,以促進社會公平公正、維護社會和諧安定、確保老年人共享發展成果。

3.在發展願景上更加注重目標合理

相關部門和各地論證設定客觀合理、能夠實現的工作目標,更有利於推進老年優待工作。在調研全國31個省(區、市)老年人優待政策實施情況的基礎上,根據新修訂《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意見》提出了優待工作的開展目標,旨在通過增強貫徹執行的可行性,促進優待政策細化落實。

4.在內容設計上更加突出優待權益

經過廣泛調研和充分論證,《意見》在優待內容方麵厘清了社會優待與基本養老、基本醫療、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等製度之間的關係,合理劃分了老年人的基本權利和優待權益,更多強調了政府職能的轉變和為老年人提供多樣化的服務。這既有利於依法維護老年人理應享有的權利,也有利於明確相關主體責任,更有利於《意見》的貫徹執行和具體落實。